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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2007-4-12 9:23:58 来源:陕西商务培训网
按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证还可分为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UCP 500》中指出:“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按《UCP 500》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不论由谁承兑,开证行均负责该出口人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由于承兑信用证是以开证行或其他银行为汇票付款人,故这种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C)。这种信用证的汇票,由于承兑人是银行,较易到贴现市场去转让,因此对受益人就比较有利。承兑信用证一般适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
2.议付信用证 (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
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L/C), 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指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在限制议付信用证中,通常有下列限制议付文句:“本证限XX银行议付。”(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are restricted to XX Bank.)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而“付款”则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代付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付款或支付其出具的汇票的行为。“议付”与“付款”的主要区别之一,还在于议付行如因开证行无力偿付等原因而未能收回款项时,可向受益人追索;而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付款行一经付款就无权向受款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